新湖中宝: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12-19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3-07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湖集团”)
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 4.55 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
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担保余额。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
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227.83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
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165.95 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 28.24 亿
元。
对新湖集团的担保有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根据控股股东的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于2024年1-3月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签订2笔《保证合同》,为
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为1.49亿元及0.51亿元;拟于
2024年2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2笔《保证
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为1亿元及0.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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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于2024年3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签订《保证合
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亿元。
本次提供的担保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集团
提供的担保余额。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
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 湖 集 团 成 立 于 1994 年 11 月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4,757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1%、24.71%;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
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263,028 万元,负
债总额 1,662,325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00,703 万元,2022 年
实现营业收入 989,750 万元,净利润 18,235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165,327 万元,负债总额 1,805,155 万元,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60,172 万元,2023 年 1-6 月年实现营业收入
401,368 万元,净利润 71,357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
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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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被 发生
是否
担 担保 日期 担保 融资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额度 【注 方式 期限
担保
方 2】
1.49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
中国建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新 连带 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
银行股份 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湖 2024 责任 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
有限公司 1 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
集 年 1-3 保证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
杭州宝石 0.51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
团 月 担保 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
支行 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
中国农业 1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新 连带
银行股份 2024 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湖 责任 是
有限公司 年2 1 年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
集 保证 【注
杭州城西 月 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 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
团 担保 1】
支行 0.55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
新 交通银行 连带 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2024
湖 股份有限 责任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1 年3 3年
集 公司杭州 保证 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
月
团 众安支行 担保 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
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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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
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为准。
注 1: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 50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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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
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
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
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39.4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
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存在足额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1亿元(不包含对发
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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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5.2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7.83亿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35%,其中对控股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5.95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8.24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40.32%、6.86%。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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