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派斯林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3-05-09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金
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股权,
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转让持有
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业”,“六合
房产”与“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六合房产、经开物业 100%股
权,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报批事项已
在《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
公司聚焦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