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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斯林:派斯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5-09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
金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
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
股权,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
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
业”,“六合房产”与“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重
大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国控集团持有公司 5.54%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因国控集团未向上市公司委派或提名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无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

    3、本次交易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资产以及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
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估值报告符合客观、
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金云                  程    皓               孙   林




                                                       202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