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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铝业: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2-14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根据所须审议事项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讨论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审议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

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的障碍。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

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

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决定召集专门会议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

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
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专

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

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负责保存。专门会议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