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朗科技: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3-07-01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朗科技”)
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的情况
(一)《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
措施[2020]20 号)、《关于对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1 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3 号)
1.主要内容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
集团”)均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天津松江”)子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 年 4 月,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阴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为卓朗发
展、松江恒通、天津松江、松江集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卓朗发展偿还借款本金
129,000,000 元、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判令被告松江恒通、天津松江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2019 年 4 月 24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 年 10 月,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胜房地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及天津松江支付工程代建费用、利
息及违约金合计 313,273,189.64 元。2019 年 11 月,招胜房地产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2019 年 11 月 13 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 年 11 月,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建六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子公司天津松江
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 141,072,163.87
元。2019 年 12 月 17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12 月 18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和解
协议》。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均超过天津松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属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2)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5 月 20 日,天津松江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江兴业”)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
亿元,期限 24 个月,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3 日止。截至 2018 年
5 月 23 日借款到期日,松江兴业未偿还 2 亿元本金,发生逾期。
天津松江子公司松江集团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99,989,615.71 元,期限 12 个
月,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止。截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借款到
期日,松江集团偿还本金 100 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发生逾
期。
上述债务逾期金额均超过天津松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属于《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就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天津松江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1)2020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关于
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松江未及时披露多项诉讼事项、债务逾期事项,直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
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天津松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20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关于
对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曹立明自 2018 年初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任天津松江董事长,阎鹏自 2019 年
8 月 28 日起任天津松江董事长,刘新林于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发生期间内
任天津松江董事、总经理,詹鹏飞于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发生期间内任天津
松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在相应任职
期间内,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曹立明、
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2021 年 1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天津松江未及时披露多项诉讼事项、债务逾期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1 条、第 11.1.5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天津松江时任董事长曹立明、阎鹏作为天津松江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分别对任期内的相关违规事项负责。其中,曹立明对天津松江未及时披
露与靖江农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负有责
任;阎鹏对天津松江未及时披露与招胜房地产、中建六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
讼事项负有责任;天津松江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新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詹鹏飞作为天津松江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
勉尽责,对天津松江未及时披露诉讼和债务逾期事项负有责任;天津松江时任总
法律顾问王江华作为具体负责相关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天津松江诉讼事
项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津松江和时任董事长曹立明、时任董事长阎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新
林、时任董事会秘书詹鹏飞、时任总法律顾问王江华予以通报批评。
(二)《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62 号)
1.主要内容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披露公告称,2022 年
2 月 22 日,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抵押合同纠纷事项,起诉卓朗科技控
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及第三人大
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第三人”)。上述案件涉诉金额
合计 749,176,861.68 元,占卓朗科技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79%。另经
查明,2022 年 11 月 28 日,卓朗科技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一审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天津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但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事项
及诉讼进展情况,直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卓朗科技才披露上述事项。公告显
示,天津农商行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涉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卓朗科技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
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才补充披露相关公告。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2.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1)2023 年 4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
第 7.4.1 条等有关规定。卓朗科技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阎鹏作为信息披
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监管
措施决定:
对卓朗科技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阎鹏予以监管警示。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卓朗科技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该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
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
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三)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后,公司、公司管理层及有关责任人高度
重视上述监管措施所提出的问题,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
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披
露流程,确保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公司认真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积
极整改,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纪律处分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