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甲青岛中心大厦 A 座 43、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城市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城市传媒”)的委托,指派李婷婷、袁梦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青岛城市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 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2 号出版大厦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贾 庆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名,代表 股份数 417,279,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68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四)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 《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七) 《关于选举马琪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八) 《关于选举张道周先生为公司股东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4%;弃权 0 股。 2、《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4%;弃权 0 股。 3、《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4%;弃权 0 股。 4、《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4%;弃权 0 股。 5、《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4%;弃权 0 股。 6、《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4%;弃权 0 股。 7、《关于选举马琪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8%; 弃权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3%;弃权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8、《关于选举张道周先生为公司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23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8%; 弃权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6%;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103%;弃权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