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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城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10-1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李艳莉律师、杨爽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
路34号融城优郡A4栋写字楼贵公司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
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孔薇然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4,181,41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1.36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164,313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41.051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5,017,1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31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130,83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312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
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前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