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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12-13  

                分层属性:基本管理制度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及职责 .............................................. 1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及工作范围 ..............................................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 ............................................................... 6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 10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障与支持 ......................................... 11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2

第八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活动的审计与监督,建立健全

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及公司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单位及

项目公司、非控股但具有主导地位的公司及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

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一套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

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以确保公司实现其组织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监督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

制度、财经纪律在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保护

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

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及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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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

章制度。

    (二)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

和公司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

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

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监督及

评估,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履行职责权限。公司

风控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

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

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

性进行评价。

    (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及下属单位优化管

理提供意见。

    (三)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五)对公司下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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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

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九)拟定、修改公司各项审计管理制度,报批后执行。

    (十)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及专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及下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

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其他与审计工

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检查、审核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

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

查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

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有权参加公司及下属单位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

议。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

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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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

的意见。对被审计对象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

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对

象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

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对象和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

处理意见。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及工作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

    (一)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公司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

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会计师、经

济师、审计师等业务骨干组成公司内部审计队伍。

    (二)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

关的目的。

    (三)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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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

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

    (五)能持续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随时掌握最新的业务知识和

技能,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

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

    (六)审计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履职过程所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保守履职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

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

评价。

    (三)效益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

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

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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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风

控管理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前置

讨论研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通知被审计对象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经风控管理部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实施。风控管理部应提前 3 日向被审计对象下达

“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

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项目审计

    (一)依据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

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

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

要的审计证据。

    (二)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

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

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或被审

计对象以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十五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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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

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撰写审计报告

    (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对象的被

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二)审计报告报送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

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

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提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审

定,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专项审计报告提报总经理办公会

审定。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应当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

见书(如需)、审计决定(如需)、管理建议书(如需)报公司相关

会议决策机构批准后,将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下发至被审计对

象,若出具的报告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向组织人事部和纪检

室抄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视情况向被审计对象下发审计意见书(如需)、审计决定

(如需)、管理建议书(如需)。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如

有)和审计决定(如有)、管理建议书(如有)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及

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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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将执行及整改结果反馈风控管理部。

第十七条   为维护股东利益和避免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

突击方式审计时,经公司相关会议决策机构批准,可不按上述审计程

序执行。

第十八条 因特殊、临时或突击需开展的审计项目,可采用简易程序,

由风控管理部提报审计需求,风控管理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报

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正式稿)出具后,由于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

可能影响到已出具审计报告结论的客观、公允性时,被审计对象应于

30 天内应将上述事实或证据提交风控管理部进行核实。风控管理部

应于 30 天内对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该事实或证据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并不构成影响的,

不修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

    (二)该事实或证据对已出具审计报告结论构成影响并须修改原

审计报告结论的,应编制《补充审计报告》,经公司相关会议决策机

构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主要包括:

    (一)责令改正,被审计对象有轻微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其轻

微违规行为。

    (二)限期整改,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存在的有关问题

进行限期整改。

    (三)限期上缴,限期上缴经审计认定应当上缴的财产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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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期退还,限期退还违规、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五)移交纪检部门,对审计发现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问题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的申诉

    (一)被审计对象在收到风控管理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

自审计决定正式下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相关会议决策机构书面提

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申诉。经公司相关会议决策机构研究

后确需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的,由风控管理部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风控管理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

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追踪

    (一)被审计单位应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

书面报告按规定限期报公司风控管理部。

    (二)对于重要或重大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

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如有)、审计决定(如有)、管理建

议书(如有)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

研究、落实,自收到相关文件通知后 10 日内向风控管理部报送书面

盖章版审计问题整改方案,方案要求至少包括问题整改思路、整改措

施、问题整改分类、整改计划、整改完成时限等,由风控管理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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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公司专题会审议。

    (三)审计问题整改方案通过公司专题会审议后,被审计对象需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风控管理部提交审计执行及整改结果书面报

告及问题清单,确实无法完成执行及整改的应同时说明未完成原因及

整改计划、责任人等,报告及清单由被审计对象盖章或签字,并附必

要证明资料。

    (四)风控管理部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以落实相关问题整改是否到位。对于未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执

行及整改的问题,按季度组织开展整改追踪工作,设立整改跟踪表,

定期督促整改。

    (五)对于重要或重大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对象完成全部审计问

题整改后,由风控管理部根据相关规定及标准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和

评估,提出结案意见,报公司相关会议决策机构审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会

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措施。

    (二)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合规管理、内控管理等其

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对被审计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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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为统筹管理好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有权对具有控制关系

的各级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直接进行安排和组织实施,有权抽调

各公司的专职审计人员承担公司组织和安排的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

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有的独立、客观立场不因公司的经

营活动而受到影响;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

中,应不受控制和不被干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确保内

部审计部门能及时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审计所需资料和数据,支持、配合好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若与被审

计对象(含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并有可能防碍公正

的,应以书面方式主动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含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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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人)认为与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并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

求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公司的支持和有

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阻碍审

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严禁

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颁布的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

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业务规范,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合规、有效

开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充分

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

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相应表

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

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轻微的,由风控管理部报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

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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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恐吓、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情节轻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风控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行废

止。

第四十条 如制度规定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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