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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或“公司”)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包括传真、信函、微信、电子
邮件等)等方式召开,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接入的,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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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效果的情况下,视为现场参会。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战略顾问,推动相关战略决策更加科学有效。如有
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十九至第二十
一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包括传真、信函、微信、电子邮
件等)等方式召开,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接入的,在保证通
讯效果的情况下,视为现场参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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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多数。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牵头组建工作小组,会
同公司相关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履职保障。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须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包括传真、信函、微信、电子邮
件等)等方式召开,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接入的,在保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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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效果的情况下,视为现场参会。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十二至
第五十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牵头组建工作小
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履职保障。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五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包括传真、信函、微信、

                                       4
电子邮件等)等方式召开,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接入的,在
保证通讯效果的情况下,视为现场参会。
    第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原《青海华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实施细则》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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