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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27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51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30           -       2023/7/3         2023/7/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鉴于公司以 2023 年 3 月 17 日为注销日完成了对 1,995,900 股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及以 2023 年 6 月 15 日为注销日完成了对 2,008,200 股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两次合计回购注销公司股份 4,004,1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780,997,683 股调整为 776,993,583 股。
    因此,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
股本 776,993,58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42,966,819.27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30       -          2023/7/3        2023/7/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新疆冠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绿原鑫融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铁门关市金
汇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4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56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56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8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996-2113788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