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
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候选人(包括2名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对罗订坤先生、孙永志先生、郭志强先生共3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及刘希波先生、王妮女士共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5名候选
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同意罗订坤先生、孙永志先生、郭志强先生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刘希波先生、王妮女士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确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董事的履职情况、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经济责任
等方面,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确定第九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薪酬水平兼顾对董事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
的道德评价,体现了对董事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会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基于此,我们同意《关
于确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报酬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解决药品销售业务同业竞争
问题,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专注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易定价以资
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依据
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遵循了回避原则,不
存在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独立性、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子公
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