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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意见2023-08-3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预计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
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真实合理,未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
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该议案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
务亦未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该
议案。

    二、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
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募集资金拟投入
的投资项目的可实施性,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以下简称“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本次修订股票预案,是由于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调减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并调整
了发行方案。本次修订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修订论证分析报告,是由于公司结合实际情
况,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
资项目的金额,并调整了发行方案。本次修订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基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而进行的修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中部分内容的修订,是基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的调整而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
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该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