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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21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
运作水平,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6 个月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五)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五)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
                                       为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供的担保;
任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提供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码。
                                       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
                                       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的股份总数。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中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中可 以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中
以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
接进入董事会。                           占比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予以撤换。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拟辞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职董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件或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除
                                        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等应按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项;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
                                         责: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
                                         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
                                         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制定或
                                         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3、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四)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含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关联交易、财务资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助事项(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会批准。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贷款等)、收购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公司的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租入或租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协议等交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准: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会审议批准: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的,从其规定。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上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无论金额大小,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员的 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但原监事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期报告。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报告。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以上是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另外将《公司章程》中除标题、
序号之外的数字表述形式进行了统一,并根据《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将《公
司章程》中部分条款的表述形式进行了调整,条款的实质内容未发生改变。除此
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尚需
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