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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创业:东方创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21  

                                                                             Jin      Mao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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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下午在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85 号东方国际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欧龙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

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晓东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583,518,13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6.010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发布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48.34%股份的股东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你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临时提案。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符合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其提出临时提

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临时案提出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

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3人,代表股份592,230,188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66.996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
5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2023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8         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10
          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2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5.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     谭明
15.02     党晔
15.03     金伟
15.04     宋庆荣
15.05     张鹏翼
15.06     宋才俊
16.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     陈子雷
16.02     胡列类
16.03     陈贵
17.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7.01     瞿元庆
17.02     胡宏春
17.03     韩承荣

        其中,议案15、16、17为累积投票议案,经股东审议通过;议案9、10、11、

13、14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5、9、10、1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

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回避对议案5的表决;(2)股权激励对象回避对议案9、10的表决。(3)东

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家

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回避对议案

14的表决。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提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6月20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