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相关人员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党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蓓 女士、金伟先生、陈乃轶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乃轶先生为公 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