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相关人员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潘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