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23]第 33138-1-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口 武汉 香港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23]第 33138-1-O-2 号 致: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 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提 供法律服务。 此前,本所已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 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下发的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94 号),本所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现 就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内发行人 的有关变化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对于未发生变化的事实可参见《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未描述或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7-3-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性文件和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规定,就新期间内发行人的有关变化进行了进一步查验。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 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 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 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 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 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 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 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该等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系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境 内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 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和《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 7-3-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 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新期间内更新情况 .............................................................................................. 8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8 三、 发行人的业务 ................................................................................................. 9 四、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9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七、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 23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3 九、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 发行人的税务 ............................................................................................... 24 十一、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5 7-3-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华阳新材/发行人/公司 指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0281,股票简称为“华阳 新材”,曾用名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汉坤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A 股股票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 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经上交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不 超 过 100,000,000 股 ( 含 100,000,000 股)A 股股票的行为 控股股东/太化集团 指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阳集团 指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华盛丰贵金属公司 指 太原华盛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生物降解公司 指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普田农业有限公司 能源科技公司 指 太原太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 指 华盛丰贵金属公司、生物降解公司和能源科技公 司 发行人销售分公司 指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纤维新材料 指 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焦化投资 指 阳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司 7-3-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阳煤新材料 指 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内 指 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中国大陆地区 境外 指 境内以外的其他地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 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 一》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 《公司章程》 指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最近三年报告 指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审 计报告 7-3-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审 指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中兴财 计报告 光华审会字(2023)第 213169 号)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新期间 指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7-3-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新期间内更新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本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 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系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重新审议了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并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 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除延长前述有效期外, 本次发行的有关方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其他 内容保持不变。 二、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太化集团 223,653,339 43.48% 2 卢连丰 21,011,300 4.08% 3 王顺东 2,620,500 0.51% 4 胡殿君 2,480,000 0.48% 5 吕秋白 2,354,600 0.46% 6 吴大忠 2,246,393 0.44% 7-3-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7 李少部 1,596,200 0.31% 8 唐燕 1,563,893 0.30% 9 陈素芳 1,432,200 0.28%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26,962 0.2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太化集 团持有发行人 223,653,339 股股份中的 91,000,000 股存在质押,控股股东所质押 的股份数量约占发行人已发行总股本的 17.69%。新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最近三年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372,692,939.53 元、261,100,779.49 元和 307,199,334.68 元,占营业 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89%、93.23%和 93.68%,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 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部 分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外,新期间内,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方如下: 关联方姓名/ 序号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名称 矿山机械设备配件、机电配件、防腐材料、建筑装潢材 高级管理人 太原市元太 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煤炭、钢材的销售。(依 员耿志强担 1 生物化工有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任董事兼总 限公司 动) 经理 报告期末前 十二个月曾 2 冯志武 / 担任发行人 董事长、董 事 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部 分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外,新期间内,补充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如下: 7-3-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以自有资金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管理(不含金融 山 西 旅 游 集 项目、不得吸储、不得集资、不得理财);企业管理咨 实际控制人 1 团 资 产 管 理 询;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策划;税务咨询; 控制的企业 有限公司 会展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化工原辅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品除外)、化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化工 机械、金属构件产品、新能源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与销售,化工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修维修;建设工 程、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矿产品、建材 (木材除外)、钢材、有色金属(除专控品)、机械产 阳泉煤业化 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轻工产品的经销;物流信息 华阳集团控 2 工集团有限 服务,进出口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化工产品、设 制的企业 责任公司 备、技术、工艺的设计、研发、服务及推广应用;催化 剂的研发、技术服务及销售;化工工程咨询、概算及管 理服务,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源评价报告;以自 有资金对煤化工相关产业的投资、技术研发、咨询及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勘 山西省国有 上海电气集 察;环境影响评价;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工 资本运营有 团国控环球 3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自有房屋租赁;招标代理;政府 限公司子公 工程有限公 采购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司的联营公 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砂岩气勘探、开发、利用; 燃气经营:输气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管理 及对外专营管理;城镇天然气项目开发;天然气加气 站、加油站、油气合建站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 建设与经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管 山 西 压 缩 天 理;涉气产业装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煤矿瓦斯治理 实际控制人 4 然 气 集 团 晋 服务及低浓度瓦斯的输配和利用(非危险化学品);燃 控制的企业 东有限公司 气、煤炭、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 术服务;铁路运输、铁路货物运输;信息技术管理咨询 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会议服务;以自有资金对气化项 目投资;以自有资金对中医药实业投资;中医药健康养 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 山西省勘察 业承包;建筑科研与设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 实际控制人 5 设计研究院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物业服务;自有房地产 控制的企业 有限公司 经营活动;装配式建筑、市政设施构件的生产、经营及 7-3-1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销售;新型建材与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的生产、经营及销 售;物流信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工程和境内国 际招标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国外设立企业;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境外矿产和农业投资、工 业加工;建设工程、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 程技术咨询及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机械设备 租赁;生产、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建材检验。(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型化工工业成套技术、分子筛、催化剂和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 中 催 技 术 有 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委托生产、销售催化材料 华阳集团控 6 限公司 (不含化学危险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煤 制的企业 炭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支 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除小轿车)、施工机 械配件及材料;汽车修理;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 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备 山西华阳集 (仅限分公司);热力生产、销售、供应;煤层气开发、 华阳集团控 7 团新能股份 管道燃气(仅限分公司);煤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 制的企业 有限公司 石膏生产及销售;电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 验、机电检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省内客运包车,道 路旅客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危险废物的收集、转 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环保专业领域的技术研 山西省太原 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环保新产品、新 固体废物处 实际控制人 8 技术的培训与市场推广服务;环保项目的管理、运营、 置中心(有 控制的企业 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苗木、花卉培育与销售; 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 商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山 西 阳 煤 联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 华阳集团控 9 创 信 息 技 术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数据 制的企业 有限公司 处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5G通 信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 售代理;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通 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矿山机 7-3-1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轨 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销 售;照明器具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制造;互联网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计算机及 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会议及 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 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华强化工集 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实际控制人 10 团股份有限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 控制的企业 公司 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 售;化肥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煤 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变化为非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及背景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原关联关系及变化为非关联方的背景 2021 年 8 月,发行人将焦化投资 49.1158%股权转让给太化集团, 1 焦化投资 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了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报告期 末,转让期限已超过 12 个月 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8 月离任,截至报告期末,其 2 周荣华 离任期限已超过 12 个月 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于 2021 年 9 月离任,截至报告期末,其离任 3 李志平 期限已超过 12 个月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交易协议及其 说明并经核查,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 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内容外,2022 年度或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或变化情况如下: 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2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 262.61 万元。 7-3-1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022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采购内容 2022 年 含 贵 金 属 物 阳煤新材料 5,746.37 料、能源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 1,576.83 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含贵金属物料 1,485.11 山西旅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息支出 582.12 阳泉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商品 439.09 采购商品、劳 纤维新材料 394.14 务 山西三维丰海化工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物料 298.86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劳务 198.44 山西华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劳务 92.45 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 51.89 采购商品、劳 华阳集团 46.68 务 阳泉煤业集团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商品 42.33 华阳集团碳基合成材料研究中心 劳务 40.64 华阳集团智联(山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劳务 32.59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东有限公司 劳务 32.12 太化集团 劳务 31.95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务 20.62 中催技术有限公司 劳务 8.40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 8.20 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 5.66 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劳务 0.50 山西阳煤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劳务 0.30 合计 - 11,135.29 3.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2022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7-3-1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关联方 销售内容 2022 年 阳煤新材料 铂网 4,520.33 太化集团 电费、劳务 1,079.07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费 487.58 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35.42 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电费、劳务 87.37 太化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电费 73.86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电费 33.03 太原绿地太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电费 9.57 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电费 1.57 阳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 0.73 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利息收入 0.08 合计 - 6,428.61 4. 关联担保 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担保 履行情 担保合同 担保方 被担保方 签署日期 号 金额 况 1 《保证合同》(BZ2022 年 华盛丰贵 发行人 5,000 2022.07.17 履行中 华盛丰保字 01 号) 金属公司 太 化 集 《最高额保证合同》 团 房 地 2 (MGC1401011230020228 产 开 发 发行人 19,600 2022.12.29 履行中 4840) 有 限 公 司 5.关联方往来余额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2022.12.31 7-3-1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单位 2022.12.31 应收账款 山东史泰丰肥业有限公司 331,791.96 应收账款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土地资源管理分公司 32,900.00 应收账款 阳煤新材料 22,919,131.88 应收账款 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30,202.95 应收账款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26,629.58 应收账款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27.54 合计 25,344,883.91 其他应收款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2,474.00 合计 12,474.00 预付账款 阳泉煤业集团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3.53 合计 3.53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2022.12.31 应付账款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3,758,637.87 应付账款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788,637.26 应付账款 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80,000.00 应付账款 山西三维丰海化工有限公司 1,017,103.57 应付账款 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781,779.80 应付账款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11,500.00 应付账款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7,693.40 合计 27,515,351.9 其他应付款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8,028.57 其他应付款 太化集团 1,909,724.1 其他应付款 华阳集团(山西)碳基合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80,231.90 其他应付款 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8,395.23 其他应付款 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4,398.27 其他应付款 中催技术有限公司 171,261.97 其他应付款 山西华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25,721.71 其他应付款 山西旅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85,451.42 其他应付款 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3,623.48 7-3-1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单位 2022.12.31 其他应付款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产业管理局 60,820.90 其他应付款 阳煤新材料 208,147.21 其他应付款 太原绿地太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35,627.26 其他应付款 太原华贵金属有限公司 84,393.73 其他应付款 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4,000.00 其他应付款 纤维新材料 18,968,782.34 其他应付款 华阳集团碳基合成材料研发中心 1,113,524.56 合计 25,592,132.65 租赁负债 太化集团 429,124.74 合计 429,124.74 6. 关联方资金拆借 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资金拆借如下: 关联方 金额(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利率 备注 拆入: 已于 2022 年 太化集团 5,000.00 2022.10.25 2022.12.30 6.30% 12 月 30 日偿还完 毕 拆出: 无 7.关联物业租赁 新期间内,生物降解公司与纤维新材料就坐落于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王家 庄工业园区的制品车间和公寓楼分别于2022年9月1日和2022年7月22日签署续期 合同,续期租赁合同期限均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进一步续期的续期合同仍在签署中。 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华阳集团智联(山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就坐落于新 建阳煤集团设计研发中心项目煤炭技术中心大楼九层整层的租赁房产期限届满, 发行人已不再承租该等房产,发行人办公地址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 创新城正阳街87号变更为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南街16号太化大厦,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尚在签署过程中。 7-3-1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其他关联交易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收购山西华阳生物降解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 《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 213451 号)和经备案的《资产评 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2]第 10849 号)确定的评估值 155.77 万元作为对 价通过现金方式收购山西华阳生物降解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由于转让方 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系太化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华阳生物降解 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西华 阳生物降解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华阳生 物降解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交易协议、会 议文件、说明并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已 采取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定价方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就必须履行审议程序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审议且表决时关联董事和关联 股东均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已就相关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 出决议且独立董事已就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发表意见,认为交易公平、公 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及经营业务情况说明、控 股股东太化集团和控股股东的托管方华阳集团出具的书面承诺、最近三年报告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 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和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公司涉及土地和房产方面的变化主要集中在发行人的租赁房产,具体包括: 1. 生物降解公司与纤维新材料就坐落于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王家庄工业 园区的制品车间和公寓楼分别于2022年9月1日和2022年7月22日签署续 期合同,续期租赁合同期限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后续续期合同仍在签署中。 7-3-1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发行人与华阳集团智联(山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就坐落于新建阳煤 集团设计研发中心项目煤炭技术中心大楼九层整层的租赁房产期限届 满,发行人已不再承租该等房产,发行人办公地址由山西转型综合改 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正阳街87号变更为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 南街16号太化大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办公 地址的租赁合同尚在签署过程中。 (三)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查册档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1 项专利权,具体情 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公告日 号 类型 一种生产 1 实用 PBAT 树脂的 2022212735901 发行人 2022.05.25 2022.10.21 新型 装置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人 有效期 号 1 2021.08.21- 51753516 16 发行人 2031.08.20 2 2019.12.07- 37148637 21 发行人 2029.12.06 此外,《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披露的注册商标中, 注册号为“139679”、“165810”、“157991”、“159565”的注册商标均已完成续展手 续,核准续展后有效期为 2023.03.01-2033.02.28。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7-3-1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以及运输设备账面原值合计 43,422.29 万元、账面价值合计 41,654.18 万元。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买方 卖方 主要内容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硝酸氨氧化节 河南永昌硝 华盛丰 销售硝酸氨氧 1 铂组合网销售 基肥有限公 贵金属 5,000 2022.12.07 化节铂组合网 合同 司 公司 内蒙古紫光 华盛丰 原辅料采购合 销售三元平纹 2 化工有限责 贵金属 222 2023.01.05 同 铂网 任公司 公司 宁夏紫光天 华盛丰 二元铂网加工 3 化蛋氨酸有 贵金属 销售二元铂网 1,260 2023.01.13 采购合同 限责任公司 公司 重庆紫光国 华盛丰 销售三元平纹 4 铂网买卖合同 际化工有限 贵金属 206.40 2023.02.02 铂网 责任公司 公司 江苏戴梦特 华盛丰 销售二元针织 5 铂网销售合同 化工科技股 贵金属 1,592.1360 2023.02.17 网 份有限公司 公司 重庆紫光国 华盛丰 销售三元平纹 6 铂网买卖合同 际化工有限 贵金属 180.34 2023.04.04 铂网 责任公司 公司 框架协 商城县福地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生物基环 7 销售框架协议 生物新材料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2.11.16 保餐盒 有限公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框架协 山西和合众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 PBAT 树 8 销售框架协议 环保科技有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2.12.08 脂、改性树脂 限公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框架协 山西华丰阳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 PBAT 树 9 销售框架协议 科技有限公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2.12.10 脂 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7-3-1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买方 卖方 主要内容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框架协 辽宁金科塑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 PBAT 树 10 销售框架协议 胶科技有限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2.12.13 脂 公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框架协 山西合意成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 PBAT 膜 11 销售框架协议 真科技有限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2.12.16 袋 公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框架协 海南自立环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 PBAT 树 12 销售框架协议 保科技有限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2.12.17 脂、改性树脂 公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框架协 麒祥新材料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 PBAT 树 13 销售框架协议 (山东)有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2.12.22 脂 限公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框架协 年度购销合作 秦皇岛龙骏 发行人 议,以当 销售 PBAT 树 14 协议 环保实业发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3.03 脂 (PBAT) 展有限公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框架协 浙江明顺新 发行人 议,以当 战略合作框架 销售 PBAT 树 15 材料有限公 销售分 月实际成 2023.03 协议 脂 司 公司 交确认结 算金额 2.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卖方 买方 主要内容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硝酸氨氧化 河南永昌硝 采购旧氨氧 华盛丰贵金 1 节铂组合网 基肥有限公 化节铂组合 3,600.00 2022.12.07 属公司 采购合同 司 网 宁夏紫光天 旧二元铂网 华盛丰贵金 采购旧二元 2 化蛋氨酸有 1,179.90 2023.01.13 销售合同 属公司 铂网 限责任公司 江苏戴梦特 铂网采购合 华盛丰贵金 采购旧二元 1,228.344 3 化工科技股 2023.02.17 同 属公司 针织网 0 份有限公司 7-3-2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卖方 买方 主要内容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内蒙古紫光 铂网买卖合 华盛丰贵金 4 化工有限责 采购铂网 680.20 2023.01.05 同 属公司 任公司 重庆紫光国 铂网买卖合 华盛丰贵金 采购旧三元 5 际化工有限 199.20 2023.02.02 同 属公司 平纹铂网 责任公司 临沂鲁光化 旧二元铂网 华盛丰贵金 采购二元铂 6 工集团有限 354.20 2023.03.03 销售合同 属公司 铑 7 铂网 公司 重庆紫光国 铂网买卖合 华盛丰贵金 采购旧三元 7 际化工有限 173.14 2023.04.04 同 属公司 平纹铂网 责任公司 框架合 中国石化化 化工产品销 同,按照 工销售有限 生物降解公 采购聚丙烯 8 售年度框架 供方 ERP 2023.01.17 公司华北分 司 粉料 合同 当日订单 公司 价 山东华鲁恒 框架合 己二酸产品 生物降解公 9 升化工股份 采购己二酸 同,承兑 2023.02.03 框架合同 司 有限公司 结算 框架合 同,以 河南能源化 ICIS 公布 1,4-丁二醇 工集团化工 生物降解公 采购 1,4-丁 的华东地 10 2023.03.30 买卖合同 销售有限公 司 二醇 区 BDO 司 日均架构 平均数结 算 框架合 阳泉煤业化 生物降解公 同,以当 11 买卖合同 工集团有限 采购 BDO 2023.02.06 司 月实际价 责任公司 格结算 框架合 同,以 ICIS 公布 新疆美克化 货物买卖合 生物降解公 采购 1,4-丁 的华东地 12 工股份有限 2023.02.08 同 司 二醇 区 BDO 公司 日均架构 平均数结 算 3. 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披露的发行人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外,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 项工程设计、 施工合同,具体如下: 7-3-2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工程名称 签署日期 号 甲方 乙方 (万元) 山西华阳生物降 山西压缩 山西华阳生物 1 解新材料有限责 生物降 天然气集 降解新材料有 35.0118 2022.07.29 任公司天然气接 解公司 团晋东有 限责任公司天 入工程建设合同 限公司 然气接入工程 4. 融资与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披露的发行人的融资与对外担保合同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融资合同如下: 序 金额 借款期限/授 借款人 贷款人 履行情况 号 (万元) 信期限 授信额度 19,600 万 1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元,已使 2022.12.30- 发行人 正在履行 限公司迎泽区支行 用 5,000 2025.12.29 万元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5,000 2022.07.20- 华盛丰贵金属公司 正在履行 原并州支行 2023.07.20 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之“(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之“(二)重大关联交易”披露的发行人为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外,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内容以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补充披露的变化情况 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7-3-2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为177,366.47元,主要为往来款、应收保证 金和备用金等;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付款为73,814,646.01元,主要 为往来款、质保金及押金等。 根据最近三年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2023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增设生产地址、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就公司增设生产 地址、增加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内容外,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3月 31日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会议,8次董事会会议,8次监事会会议。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内,发 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现场出席和通讯出席相 结合的召开程序、决议程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真实、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内容外,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内,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如下: 1. 董事变化情况 2022年9月2日,发行人董事长冯志武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董事长、发行 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2022年9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选举武跃华 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2022年11月25日,因其独立董事连任期限即将届满六年,发行人独立董事 田旺林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独立董事一职。田旺林的辞职将导致发行 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7-3-2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 董事就任前,田旺林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2023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选举武跃华、李云峰、罗卫军、景红升、姜伟、薛建平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王东升、杨志军、季君晖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发行人第八 届董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选举武跃华为 公司董事长。 2. 监事变化情况 2022年12月23日,因公司监事任期届满,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 八次会议,同意提名石玉川、商正、吴斌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2023年1月9日,因公司职工监事任期届满,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邢永东、连刚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石玉川、商正、 吴斌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邢永东、连刚共同组成发行人 第八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石玉川 为第八届监事会主席。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聘任武跃华为 公司总经理,聘任白晓宇、耿志强、李诗水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卫军为公 司财务总监,聘任景红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外的其他单位兼职,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参见《律师工 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和“(二)重大关联交 易”部分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和 “(二)重大关联交易”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7-3-2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分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新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享有 新增的税收优惠。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新期间内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公司新增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金额 补贴主体 补贴名称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山西省科学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1 年 技术厅、阳 生物降解材料 度山西省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山西 1 泉市财政 省技术创新中 省技术创新中心)资金的通知》《阳泉 150 局、阳泉市 心项目 市财政局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科学技术局 2022 年第二批科技专项费用的通知》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 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重大诉讼、仲裁 根 据 发 行 人 和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 : //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系 统 ( http : //zxgk.court.gov.cn/zhixing/ ) 、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系 统 ( http : //zxgk.court.gov.cn/shixi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https : //www.12309.gov.cn/12309/ajxxgk/index.shtml ) , 截 至2023年3月31日 , 已 在 《律师工作报告》“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 人以及发行人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部分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没有更新进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二) 行政处罚 7-3-2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说明、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核查国家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官方网站(htt 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sam r.gov.cn/)、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rss.gov.cn)、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官方网站(http://www.zzz.gov.cn)、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http://www.mee.go 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afe.gov.cn)、上交所官方网站(h 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 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网站,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新期间内,除以上的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 重大变化或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7-3-2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