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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新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8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财务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财务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设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财
务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是财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财务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资料
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证
券事务部牵头协调,具体组成人员由财务审计委员会决定,
工作组人员原则上仅从公司员工中选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
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
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
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财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
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
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
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务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财务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
财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
计和关联交易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
    (六)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审核意见
(如有);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如有);
    (八)关于关联交易合法性、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
及合理性方面的说明及依据资料;
    (九)公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交易方、
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总额等,由公司财务
部门以及发生具体关联交易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
编制);
    (十)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财务审计部门提
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
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六)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七)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确有必要以及是否符合公司长远利
益;
   (八)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九)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
部决策制度的要求;
   (十一)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评价;
   (十二)就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执行
情况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十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
会议,会议由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可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临时电
话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财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