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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新材:华阳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4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8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24,813,93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3.7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武跃华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4,772,139         99.98      41,800        0.02          0         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4,772,139         99.98      41,800        0.02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1,118,800    96.40 41,800     3.60      0       0
     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         1,118,800         96.40   41,800          3.60       0           0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4,813,9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70%。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全部通过。
           本次大会的审议的第 1 项议案是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票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鑫磊、潘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方式和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