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视需要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视需要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1)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2)两名以上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提名委员会会议由
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主席决定的
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
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公司
人力资源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
络。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括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