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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化股份: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9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 5021-1 号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梁定君、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

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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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

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5月8日(星期一)14点00分在广

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B座10层第七会议

室由公司董事长黄葆源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 ,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年5月8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3

年4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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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 表 股 份 434,489,2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8.6866%。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

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列席了会

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73人,代表股份

14,541,22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98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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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3.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2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8664 % ; 反 对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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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5.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6.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2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8664 % ; 反 对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2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8664 % ; 反 对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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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2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8664 % ; 反 对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9,008,35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2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8664 % ; 反 对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0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

决)

     10.01《选举蔡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2《选举杨凤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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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3《选举余凯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4《选举吴乐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5《选举胡明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6《选举郭妙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7《选举蓝文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8《选举黎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0.09《选举陈珲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蓝文永先生、黎鹏先生、陈珲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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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

    11.0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

决)

    11.01《选举陆春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1.02《选举何典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11.03《选举叶亚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48,888,96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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