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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2023-07-29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1

2. 引用标准 ............................................................................................................... 1

3. 术语 .......................................................................................................................1

4.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2

5. 会议类型和召开情形 .............................................................................................2

6.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 3

7. 会议通知 ............................................................................................................... 3

8. 出席和委托 ............................................................................................................3

9. 召开、召集和审议 ................................................................................................ 4

10. 表决 .....................................................................................................................4

11. 记录和决议 ..........................................................................................................4

12. 附则 .....................................................................................................................5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
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
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规则。
1.2.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1.3.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
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管理。


2.   引用标准
2.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
3.1.监事会: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3.2.监事: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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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4.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4.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3.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3.2.检查公司的财务;
4.3.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3.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4.3.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4.3.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4.3.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3.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3.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   会议类型和召开情形
5.1.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5.2.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上下半年各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5.3.监事会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
5.3.1.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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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5.3.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6.1.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均可以提出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6.2.议案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查。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6.2.1.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
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审议;
6.2.2.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6.2.3.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
提出。


7.   会议通知
7.1.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的三日前,送达各监事。会议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作出。情况紧急下,可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7.2.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7.2.1.会议日期和地点;
7.2.2.事由及议题;
7.2.3.发出通知的日期;
7.2.4.会议议案和相关文件。


8.   出席和委托
8.1.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8.2.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8.3.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的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超出授权范围行使的,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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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召开、召集和审议
9.1.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9.2.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9.3.监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9.3.1.由提案人对议案进行说明;
9.3.2.参会人员逐一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9.3.3.提问和辩论;
9.3.4.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监事应当进行表决。
9.4.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上未列出的议题进行审议,但经全体监事同意的除外。


10. 表决
10.1.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方式。
10.2.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
10.3.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议案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10.4.非监事人员无表决权。


11. 记录和决议
11.1.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客观、全面、真实,
内容主要包括:
11.1.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列席人员姓名;
11.1.2.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的姓名
11.1.3.会议议程;
11.1.4.监事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11.1.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数);
11.1.6.其他需要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11.2.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监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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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前款规定签名,或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11.3.根据表决结果,监事会应制作书面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1.3.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11.3.2.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11.3.3.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11.3.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11.3.5.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11.4.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监事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将监事会决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
息披露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拟定。
11.5.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
十年,会议决议保存期为公司存续期。
11.6.对于已通过的议案若有执行内容,应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12. 附则
12.1.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12.2.本规则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12.3.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与
《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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