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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30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1


2. 引用标准 ............................................................................................................ 1


3. 术语 ....................................................................................................................1


4.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组织及人员安排 ................................................................... 1


5.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 2


6. 附则 ....................................................................................................................3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与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
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


2. 引用标准
2.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
   简称/术语                                  释义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
                  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
 接待和推广工作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
                  认同的工作。


4.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组织及人员安排
4.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负责投资
者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4.2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2.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4.2.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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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运作机制;
4.2.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2.4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4.3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4.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证券事务部组织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


5.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5.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
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2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5.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
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5.4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5.4.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4.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5.4.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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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4.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5.4.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5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5.6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5.7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以防止泄漏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5.8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何
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5.9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
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
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应当将调研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
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5.10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6. 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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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
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3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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