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泰股份:华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0-28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高级管理人员、副总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由总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