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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股份:华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0-28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五天以电话、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在紧

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

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要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