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2、针对本次交易,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标 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价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确 定,公允合理。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法定程序,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孟庆春 周咏梅 黄东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