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美克家居: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8-31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
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美克
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
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1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企业文化建设;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邮寄资料、上证e互动平台等。




                                      2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利用在公司官网开设的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
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要求




                                     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
券事务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收集、披露: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披露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筹备会议: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三)定期报告: 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信息沟通: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同投
资者进行双向信息交流的平台,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接待投资者: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接待机
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其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
认知和关注,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同业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财经政策,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各类研究报告,将分析研究结果及投资
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决策层以供参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5
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十)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
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
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6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
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行业分析报告、
各类稿件及相关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