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1 证券简称:亚宝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6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杭州华方丰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新增有限合伙人及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杭州华方丰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投资金额:由 20,005 万元增至 45,000 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具体 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新增有限合伙人: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鄂州临空发展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泰鲲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章瑜沅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与各 合伙人签署了《杭州华方丰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杭州华方丰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华方丰柏”或“合伙企业”),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0 万 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24.99%。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杭州华方丰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二、本次合伙企业增资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重新签署《杭州华方丰柏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新增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鄂州临空发展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州银章 1 瑜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华方丰柏的有限合伙人,华方丰柏总认缴规 模从 20,005 万元增至 45,000 万元。本次华方丰柏增资后,公司占合伙企业总认 缴出资额从 24.99%变更为 11.11%。 (一)变更前后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变更前: 占认缴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资总额的 (万元人民币) 比例(%) 杭州华方创量投资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20 0.10% 有限公司 杭州华方和昂投资管理 2 有限合伙人 10,080 50.3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华方资产管理有限 3 有限合伙人 905 4.52% 公司 杭州景慧企业管理合伙 4 有限合伙人 2,000 10.00% 企业(有限合伙) 5 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0.00%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6 有限合伙人 5,000 24.99% 公司 合计 20,005 100% 变更后: 占认缴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资总额的 (万元人民币) 比例(%) 杭州华方创量投资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40 0.09% 有限公司 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 2 有限合伙人 8,000 17.78% 理有限公司 杭州华方和昂投资管理 3 有限合伙人 10,080 22.4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华方资产管理有限 4 有限合伙人 100 0.22% 公司 杭州景慧企业管理合伙 5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企业(有限合伙) 6 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 7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公司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8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 公司 2 鄂州临空发展产业基金 9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 10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80 1.73% 台州银章瑜沅投资合伙 12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45,000 100% (二)新增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50 号创新大厦 1908 室 注册资本:171,367.699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58256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维启 成立日期:2008-04-09 主营业务范围:服务:创业投资管理。 股权结构: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0% 2、公司名称: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 1 号 1 幢 761 室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50114294Q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 成立日期:2015-07-22 主营业务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房屋租赁,物业服务。 股权结构:浙江建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0%、杭州诺港置业有限 公司 50%。 3、公司名称:鄂州临空发展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鄂州临空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展 3 示中心三楼 305 室 出资额: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12MA4F0A6H2U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凤燊汇金(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06-11 主营业务范围:一般项目: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鄂州临空集团有限公司 99.5%、凤燊汇金(海南)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5%。 4、公司名称: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 19 号 8 幢 17 层 1712 室 (自主申报) 出资额:2,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JKLT8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泰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08-10 主营业务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杭州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5%、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杭州泰珑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 5、公司名称: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 181 号 注册资本:30,33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6998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汪思洋 4 成立日期:1999-06-06 主营业务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对 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国内和国际贸易(涉及许可经营 和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和许可文件经营),食品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技术 服务,管理咨询,设备租赁,初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煤炭(无储存)、焦炭、 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电力设备、贵金属、黄金饰品的销售,发电及输变电技 术开发及技术咨询,仪器仪表的生产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立成实业有限公司 81.67%、刘小斌等 30 人 12.51%、汪 力成 5.82%。 6、公司名称:台州银章瑜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 289 号(自主申报) 出资额:30,3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KAT4AXG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一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04-27 主营业务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浙江永宁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99.0099%、杭州一 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0.9901%。 (三)新增合伙人关联关系说明 新增合伙人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鄂州临空发展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章瑜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持有新增合伙人公司股份或参与投资华方丰柏的情形,亦不存在在华 方丰柏中任职的情形。 (四)合伙协议主要变更情况 各合伙人基于本次合伙企业变化重新签署了《杭州华方丰柏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合伙协议中部分核心条 款发生变化,变更为: 1、合伙企业规模:合伙企业的规模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 2、管理费:投资期内,本合伙企业应按照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 2%向管 理人支付年度管理费;退出期(不包括补充退出期)内,本合伙企业应按照本合 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 1%向管理人支付年度管理费,后续管理费不足一年的, 按照实际管理天数/365 的比例计收;补充退出期不收取管理费。 3、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权利:普通合伙人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权利;普通合伙人若为合伙企业管理人,有权取得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费; 有权按照本协议对分配的约定收回其实缴出资及按本协议约定取得投资收益及 业绩报酬;有权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适用法律 法规以和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的其它权利。 (2)普通合伙人义务: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 政办函〔2019〕47 号)(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协议规定 的行为;对本合伙企业负有勤勉义务;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不得以 本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编制本合伙企业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运营 报告,并提交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和监督本合伙企业情况的,应 予以积极的配合,并且定期安排审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审计,提供给有限合 伙人,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验 的本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适用法律法规以和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的其它 义务。 (3)有限合伙人权利: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分配;对本合伙 6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有限合伙的经营 情况和投资组合的情况;听取或审阅普通合伙人的运营报告,并有权要求普通合 伙人就该等报告作出适当解释;对本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按照本协议 规定的程序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 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投”)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合伙 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根据本协议约定,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就合伙人会议审 议事项进行表决;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 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有 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义务:按期缴纳认购出资额,不能按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 有限合伙人应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调整出 资比例;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本合伙企业投 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义 务。 4、投资范围:根据风险控制和分散的原则,结合《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确认,本合伙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以下 简称“投资原则”): (1)根据《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投资杭州市范 围内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杭高投在本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的 2 倍。若被投资企 业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的,经杭高投认定后,可按 本合伙企业对该被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 2 倍计入本项要求。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本合伙企 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企业(“初创期企业”定义见下文)为主,投 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杭高投在本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的 1.5 倍。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20%, 以保证本合伙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 7 5)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法人型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2)其他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直接或变相对外提供贷款(包括过桥融资),以投资为 目的的可转债投资除外,该等可转债投资不应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20%,且债权转股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并需经杭高投事先书面同意; 2)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及以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担保; 3)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将本合伙企业的资金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3)临时投资:本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 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仅可投资于托管银行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托管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等(以下简称“临 时投资”)。 (4)本协议所指“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高新技 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下; 2)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5,000 万元以下,若该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则其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1 亿元以下即视为满足本项条件。 (5)返投进度要求 本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杭高投的首期实缴到位比例相应地完成本条约定的市 引导基金返投要求。具体而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仅在本合伙企业已按照杭高 投首期实缴到位比例的 50%完成市引导基金返投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向杭高投发 出下一期缴付出资通知,并应在杭高投根据前述下一期缴付出资通知实缴相应出 资额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杭高投有权暂停或延迟后续出资的缴付且不构成 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且有权选择按照同股同权权益继续持有份额或按照本协议 第五十四条约定退出本合伙企业。 5、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人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并组建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 8 由管理人推荐 3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变更由管理人自行决定,执行事务合 伙人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变更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全体有限合 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每人 1 票表决权,2 票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投资决 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杭高投入伙本合伙企业期 间,自动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身份。管理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应 事先通知杭高投。杭高投有权派出观察员代表参加会议,可对会议内容提出建议 或意见,但不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 6、收益分配: 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入(包括本金及相关收益)收回后直接转入托管银行 托管账户,就项目投资收入,本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在自任一投资项目退出(包括 部分退出)并取得可分配收入后的九十(90)日之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确定 的合理时点进行分配。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1)首先,向杭高投进行分配,直至杭高投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其在本合伙 企业中的全部实缴出资额,以及杭高投基础收益(如适用);在本合伙企业投资 达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且符合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前提下,杭高投不再参 与后续分配。基础收益及计息方式:出资后四年内退出,不收取基础收益;出资 后 4-7 年内退出,收取基础收益,基础收益为退出时银行同期 1 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注:此条款中“本协议第九条约定”内容详见前述条款“4、投资范围”约定内容。) (2)再次,如有余额,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年化 8%的基准收益,基准 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实缴出资额(包括合伙人实缴出资中未被使用并按本协议第 四十二条第 3 项约定向合伙人返还的部分)×8%÷365×各合伙人该笔实缴出资 的入伙期间(天),各合伙人入伙期间以其实缴出资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至该 笔实缴出资获得返还或分配之日为止; (3)如有剩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分配收益与全体合伙 人分配收益总额的比例为 1:4; (4)最后,若按上述顺序分配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的 20%用于向普通合 伙人支付业绩报酬,80%按分配时全体合伙人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 配。 (5)为免疑义,因杭高投优先退出产生的让利部分,普通合伙人同意由除 9 杭高投外的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比例以上述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除以上内容外,合伙协议的其余核心条款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新增有限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有限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增资符合合伙企业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变、 出资方式不变,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华方丰柏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在 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投资标的的选择及基金自身管理和技 术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 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