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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8-12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临 2023- 04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涉案的金额:3,368.875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
660.51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
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
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
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
    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
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
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2,500 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 2,500 万元×(1+10%
×N)【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计(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述收购款项共计 3,286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本项违约金共计 82.87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台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
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
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500 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 500 万元×(1+10%
×N)计算【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共计 657.26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本项
违约金为 3.2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10,2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15,244 元,由原告工
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
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8,03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3,036 元,由原告蓉台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
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5,000 万元,一
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2.35 亿
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
件,涉及金额 399.37 万元,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
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
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