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8-15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交的所有相关会议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为拟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蓝天”或“标的资产”)52.81%股权,
向中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化蓝天 47.19%股权,并向包
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和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
方协商确定,并由交易各方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另行约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
法适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拟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订的交易协
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
策障碍。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置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有助于公司发
挥产业协同作用,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整体
实力。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群生 李 姝 赵怀亮
2023 年 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