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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山: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06-21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ST 金山     公告编号:临 2023-032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热电)涉
及诉讼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
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山热电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赫普公司)就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
合同》产生合同纠纷,赫普公司提出 8 项诉请,诉请金额总计
74,271.25 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临 2020-043 号)。
     2022 年 11 月,金山热电收到丹东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具体内容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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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山股份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2-054 号),金山热电已按照一
审判决结果向赫普公司支付调峰辅助费及可得利益损失,合计
4229.59 万元。
    2022 年 11 月,金山热电收到丹东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后,赫普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
审程序。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0 日,金山热电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民终 618 号),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赫普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与金山热电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提供专项电蓄热调峰辅
助服务,并收到相应服务费用。赫普公司同时负责项目方案设计、
前期费用及实施的投资及建设,并为此投入 3 亿多元。后金山热
电通过采用切缸技术并对 1、2 号机组进行凝抽背供热改造,提
升了供热能力,增加了机组本身的调峰能力。经查,金山热电与
赫普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合作基础系基于当时的技术条件,
在金山热电单方采用切缸技术的情况下,已经改变了双方合作的
基础条件。金山热电主张,其没使用赫普公司的电蓄热装置,而
使用机组自身所取得的调峰收益,应全部归金山热电所有,要求
重新调整分成比例,并每 3 年对《服务合同》修订一次等单方意
见均与《服务合同》的约定不符。尤其是在赫普公司至少 3.2 亿
元投资成本没有收回的情况下,该作法势必导致赫普公司收入的
减少,本案应充分考虑赫普公司已投入巨额资金的情况,给予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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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公司适当补偿更符合公正信用原则。
    此外,在本院审理期间,赫普公司提交了诸多新证据,为保
障双方的民事权益,本案宜通过一审对新的证据予以审查,全面
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
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
费 3,755,363.00 元予以退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终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
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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