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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23-07-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金
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金山股份拟出
售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公司)100%股权及阜新金山
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已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对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3]085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
法规之规定,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
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
方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
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
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
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
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2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说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本所同意上
市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编制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
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问询问题一、关于同业竞争及交易必要性


    1.草案披露,本次交易公司拟向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辽宁)
出售铁岭公司 100%股权和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热电公司)
51%股权,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控制的企业,主要经营辽宁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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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电业务,与上市公司下属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分公司(以下简
称沈阳热电分公司)和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公司)存在一
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在控制标的公司
的情形下由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运营管理,并将在 5 年内采取对外出售、关停相关
机组和资本运作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除此之外,公司在 2015 年重组中与中国华
电旗下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电热电公司)和桓仁金山热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桓仁金山公司)亦存在同业竞争,同样拟通过委托给上市公司
运营管理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截至目前,桓仁金山公司的同业竞争事项未解决,
东电热电公司 55%股权正在出售,尚未完全解决。上市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的归母
净利润分别为 0.82 亿元、-19.2 亿元、-20.18 亿元和-2.53 亿元。请公司:(1)结
合相关解决前期同业竞争的措施尚在履行过程中、本次交易将新增同业竞争的情
况,说明本次交易的原因和主要考虑,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以实现净资产转正为主要
目的;(2)补充披露在前期同业竞争事项多年解决未果的情形下,本次交易新增
同业竞争能按期解决的措施和依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相关解决前期同业竞争的措施尚在履行过程中、本次交易将新增同
业竞争的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原因和主要考虑,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以实现净资产
转正为主要目的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重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发[2020]14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国资产权〔2022〕213 号)、《深圳证
监局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3 年第 1 期)反映的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有关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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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
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改委《关于 2023 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
的通知》;


    2. 查阅天职国际出具的《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3]37295 号)及相关备考
财务报表;


    3. 查阅金山股份《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一季度
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4. 取得金山股份出具的《确认函》;


    5. 取得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向华电辽宁与沈阳万衡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万衡)发出的《交易签约通知书》及沈阳万衡缴纳相关保证
金的支付凭证等;


    6. 取得桓仁金山出具的说明;


    7. 分别查阅中国华电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有关事
项的承诺函》;


    8. 取得通过 Wind 软件调取的自 2023 年年初至 2023 年 6 月末的相关煤炭价
格;


    9. 查阅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研究报告;


    10. 查阅国家统计局 2023 年 5 月份能源生产情况相关统计数据;


    11. 查阅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华泰证券等证券公司撰写的煤炭、电力行业研
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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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解决前期同业竞争的措施尚在履行过程中、本次交易将新增同业
竞争的情况


    1. 前期同业竞争问题情况


    (1)2006 年华电能源股权分置改革,中国华电作出相关承诺


    2006 年,中国华电在其控股上市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电能源)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如下承诺(以下简称股改承
诺):“①将华电能源定位为华电集团在东北地区的电力发展主体和资本运作平
台。②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以适当方式将华电集团拥有的辽宁铁岭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51%的股权注入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时,中国
华电持有铁岭公司 51%股权,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铁岭公司
49%股权。


    (2)2009 年中国华电成为金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009 年,中国华电收购了丹东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能源)
100%股份。当时东方新能源为金山股份控股股东,持有金山股份 29.80%的股权。
收购完成后,中国华电成为金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3)2014 年华电能源收购铁岭公司 51%股权,中国华电履行股改承诺


    2014 年,为履行股改承诺,中国华电将其所持铁岭公司 51%股权转让给华电
能源。


    (4)2014-2015 年金山股份发行股份购买铁岭公司 100%股权,中国华电出
具承诺与说明


    中国华电收购金山股份后,金山股份与铁岭公司、东电热电和桓仁金山之间
存在辽宁省内火电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与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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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以下简称华电福新)全资子公司华电铁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
风电)同样经营辽宁省内风电业务。


    ①《2014 年承诺》的具体内容


    2014 年,为解决辽宁省内火电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金山股份启动发行股份
购买铁岭公司 100%股权事宜。中国华电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简
称《2014 年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我公司确定金山股份是我公司在辽宁省内
发展火电项目的投资主体,我公司支持金山股份未来的发展。


    二、为履行对华电能源的股改承诺,我公司已将持有的铁岭公司 51%股权转
让给华电能源,该股权转让行为已完成。华电能源拟以持有的铁岭公司上述 51%
股权参与金山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以最终解决因铁岭公司带来的华电能
源股改承诺和华电集团下属两家公司同业竞争的问题。


    三、我公司承诺在辽宁省境内不再直接投资开发或收购新的火电项目。”


    自《2014 年承诺》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华电一直以金山
股份作为辽宁省内发展火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并通过提供长协煤、委托贷款等方
式支持金山股份的发展;华电能源向金山股份出售其持有的铁岭公司 51%股权的
交易已于 2015 年完成;中国华电及其控制的除金山股份外的下属子公司均未在辽
宁省内直接投资开发或者收购新的火电项目。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中国华电严格履行了《2014 年承诺》。


    ②《2015 年说明》的具体内容


    2015 年,在发行股份购买铁岭公司 100%股权过程中,为回复《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关于桓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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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电热电、铁岭风电与金山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中国华电出具了《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关于避免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问题的说明》(以
下简称《2015 年说明》),其中与桓仁金山和东电热电相关的内容如下:


    “一、桓仁金山


    东方新能源持有的桓仁金山 80%的股权系东方新能源于 2012 年 8 月受让自金
山股份。为了改善资产质量,优化电源结构,并从规模、效益及发展前景考量,
金山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
所持桓仁金山 80%股权的决议,并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转让。挂牌期
满,只有东方新能源提交摘牌申请并最终以挂牌价格受让桓仁金山 80%的股权。


    桓仁金山装机容量为 2.4 万千瓦,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热力同时兼顾部分供电
业务,为当地唯一供暖企业。桓仁金山在收购当地桓仁热电公司和桓仁热电厂资
产时曾向当地政府承诺保证满足当地居民供暖需求。为改善资产质量及发展的考
虑,金山股份出售桓仁金山股权时地方政府给予支持,但对受让方有同样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东方新能源才提交金山股份公开转让桓仁金山 80%股权的摘牌申请
并在没有其他申请者的情况下最终受让该股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 2009 年下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辽政[2009]172),明确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桓仁金山处于大伙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近,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划,桓仁金山将整体搬迁。


    未来桓仁金山如果搬迁或者选址另建,华电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将不参与新建
电厂,由金山股份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资建设运营。


    二、东电热电


    东电热电装机容量为 6 万千瓦,该机组为沈阳热电厂三期工程扩建项目,沈
阳热电厂为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控制的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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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电热电主要供电、供热公用设施均依赖于沈阳热电厂,生产经营上不具有
独立性,丹东东辰也不参与东电热电的实际经营管理,东电热电由国电东北电力
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华电集团计划未来三年内将东电热电 55%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2015 年说明》中与铁岭风电相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铁岭风电系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电福新”)下属独资发电企业,华电福新为华电集团的风电及其他清
洁能源业务的投资平台。目前,铁岭风电装机容量为 14.4 万千瓦。”


    “目前国家鼓励风力发电,不限风电上网,因此金山股份与铁岭风电之间的
同业竞争,对各自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华电集团作为金山股份及华电福新两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上市
公司的规范程序,协调两家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支持两家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


    中国华电《2015 年说明》是为回复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出具的说明文件。
金山股份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补充披露了《2015
年说明》相关内容,但未将其作为承诺进行披露。金山股份在后续历年年度报告
中,也未将其作为承诺进行披露。因此,《2015 年说明》不属于中国华电公开出
具的承诺,而是为回复《反馈意见》出具的说明性文件。


    ③铁岭风电与金山股份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铁岭风电控股股东已变更为华电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华电新能是中国华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
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中国华电通过其子公司福建华电福瑞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华电新能 83.43%的股份。




                                    9
截至 2022 年底,金山股份风电装机容量为 46.8 万千瓦,铁岭风电装机容量为 14.4
万千瓦。


    铁岭风电与金山股份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电力销售端不受发电企业影响,不构成主要客户端的竞争。我国电力企
业所发电量一般售往电网公司。电网公司作为我国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保障的主要
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在其所辖范围内统一管理电价定价原则和电网调
度,其购买电力产品不会受到辖区内发电企业的影响,发电企业间无法调剂电量
供应和销售;即使是售往相同客户的电力产品,由于时间、电量、对电网的影响
等因素存在差异,也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同时铁岭风电和金山股份所经营的
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参与的下游电力销售市场内实现的售电量仅占区域总售电量的
一小部分,对当地电力市场的总供给量没有显著影响,因此金山股份与铁岭风电
在电力销售的主要客户端不构成竞争。


    二是采购端为充分竞争市场,金山股份与铁岭风电不存在竞争。风力发电业
务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是风能,无需对外采购,主要采购内容为电场(站)建造
过程所需的风电发电项目发电设备、相关施工及服务。我国发电行业领域中,上
述发电设备、相关施工及服务均处于充分竞争市场中,相关设备和服务供给充足、
质量稳定,单个项目的采购量与市场总体供应和需求量相比均较小,采购需求一
般都可以得到充分满足。


    三是新能源发电消纳不存在实质竞争。2022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
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规划提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绿色生产和消费模式广泛形成,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在 2030 年达到 25%的基础上
进一步大幅提高。国家亦出台多项政策保障、促进新能源消纳,2022 年国家发改
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充
分消纳提供长远坚实的基础,因此,从政策层面而言,新能源发电消纳不存在实
质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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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金山股份与铁岭风电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 解决前期同业竞争的措施履行情况


    前期同业竞争主要为金山股份与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电
热电)和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仁金山)在辽宁省内火电业务的同
业竞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电辽宁持有东电热电 55%股权,东电
热电装机容量维持在 6 万千瓦,2018-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为-6,061.94 万元、-4,858.30
万元、-1,699.53 万元、23.36 万元和-1,815.7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华电辽宁持有桓仁金山 90.01%股权,桓仁金山装机容量维持在 2.4 万千瓦,
2018-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为-797.57 万元、-95.84 万元、6.24 万元、-4,057.18 万元和
-7,170.75 万元。东电热电和桓仁金山装机规模较小,且连续多年亏损,注入上市
公司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近年来中国华电、华电辽宁主要
采取对外出售东电热电 55%股权、减少桓仁金山上网电量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中国华电、华电辽宁为解决相关同业竞争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东电热电


    2015 年金山股份发行股份购买铁岭公司 100%股权时,中国华电出具说明,计
划在未来将东电热电 55%股权出售给非关联方。


    2016 年 8 月,中国华电下达“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专项治理目标,要求华
电辽宁于 2018 年末之前完成东电热电 55%股权处置工作。


    2016 年 10 月、2018 年 7 月,华电辽宁两次向国能辽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能辽宁)发送《关于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拟处置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 55%股权的函》,提出将东电热电 55%股权无偿划转给国能辽宁,国能辽宁
均未明确表示同意。




                                      11
    2019 年 8 月,华电辽宁两次在北交所挂牌转让东电热电 55%股权,但均未完
成股权转让,具体情况为:第一次挂牌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沈阳沈西热电
有限公司,但其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最终放弃收购;第二次挂牌未征集
到意向方。


    2020 年 11 月,中国华电将东电热电作为低效无效资产列入巡视反馈问题整改
落实工作台账,要求尽快对外处置。


    2021 年 11 月,华电辽宁与国能辽宁进行沟通,国能辽宁提出受让华电辽宁所
持东电热电 55%股权需以成功受让沈阳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
创)所持东电热电 25.55%股权为前提。根据华电辽宁与国能辽宁签订的《东电热
电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国能辽宁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华电辽宁持有的东电热电
55%股权;以有偿收购方式受让沈阳和创持有的东电热电 25.55%股权;若国能辽
宁未能与沈阳和创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国能辽宁将放弃受让华电辽宁持有
的东电热电 55%股权。后续国能辽宁未能与沈阳和创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导
致华电辽宁转让东电热电 55%股权事项无法继续推进。


    2022 年 11 月,华电辽宁向东电热电股东国能辽宁、沈阳和创发函告知了转让
东电热电 55%股权意向。随后,东电热电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关于华电辽宁转让
东电热电 55%股权的议案》。2023 年 4 月,华电辽宁于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东电
热电 55%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意向方沈阳万衡已缴纳相关
保证金,北交所已向交易双方发出《交易签约通知书》,要求双方于收到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目前华电辽宁与沈阳万衡正在协
商交易合同,待交易合同签订后,完成后续资产交割及价款回收工作。


    (2)桓仁金山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 2009 年下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辽政[2009]172),明确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桓仁金山处于大伙房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近,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划,桓仁金山将整体搬迁。



                                   12
    2015 年金山股份发行股份购买铁岭公司 100%股权时,中国华电出具说明: 未
来桓仁金山如果搬迁或者选址另建,华电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将不参与新建电厂,
由金山股份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此后,中国华电及恒仁金山持续
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沟通协商搬迁及选址另建事宜,但由于双方未能就补
偿金额达成一致,因此桓仁金山尚未进行搬迁或选址另建。如果未来桓仁金山搬
迁或者选址另建,中国华电将按照 2015 年出具的说明履行相关解决措施。


    为进一步解决桓仁金山与金山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近年来,桓仁金山不断
减少上网电量。2018 年至 2022 年,桓仁金山上网电量从 87,123.60 兆瓦时下降至
42,250.40 兆瓦时,下降幅度达 51.51%。2023 年上半年,桓仁金山上网电量为
15,037.20 兆瓦时,同比下降 41.69%。桓仁金山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说明:“截
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已减少电量上网销售,发电量用于满足本公司自身用电,
未来主要从事热力的生产与销售”。


       3. 本次交易将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山股份将新增与华电辽宁在辽宁省火电业务的同业竞争。
为解决因本次交易新增的同业竞争问题,中国华电提出了委托金山股份对标的公
司进行运营管理以及未来对外出售标的公司、关停相关机组和资本运作等解决方
案。


       (二)本次交易的原因和主要考虑,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理由


       1. 本次交易的原因和主要考虑


    自 2021 年初煤价飙升以来,金山股份面临燃料成本大幅提高的困境,受煤价
飙升与电热价不匹配等问题影响而出现了巨额亏损,2021 年和 2022 年金山股份归
母净利润分别为-19.20 亿元和-20.18 亿元。金山股份的经营亏损也导致了最近两年
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分别为 98.68%和 111.20%。在上述背
景下,金山股份的独立融资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仅凭自身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无



                                      13
法履行能源保供的社会责任,因此从中国华电及其下属公司借入大量委托贷款,
用于保障能源供应。


    金山股份从中国华电及其下属公司借入资金构成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造成了不利影响。2020 年末至 2022 年末,金山股份及其子公司从关联方拆入资
金余额从 29.24 亿元增长至 64.74 亿元,从关联方拆入资金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从
20.70%上升至 42.80%。关联资金拆借金额和比例不断上升,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独立性。


    为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金山股份拟进行本次交易。置出标的公司后,
金山股份将获得资金三十余亿元,其中 25.56 亿元拟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关联方
借款将大幅下降。同时,置出标的公司后,金山股份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将得到
提升,有利于恢复独立融资能力,对控股股东依赖性下降,有利于提高独立性。
因此,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是本次交易的主要考虑之
一。


       2.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
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


    截至 2022 年末,金山股份向关联方拆入资金余额为 64.74 亿元。以该余额为
基数计算,利用本次交易获得资金中的 25.56 亿元偿还关联方借款后,金山股份向
关联方拆入资金余额将变为 39.18 亿元,降幅达 39.48%。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
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中,为避免同业竞争,中国华电承诺在控制标的公司和桓仁金山的
情形下,由金山股份对标的公司和桓仁金山进行委托运营管理,在符合届时相关
法律法规并经内部、外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在 5 年内采取对外出售、关停相关



                                     14
机组和资本运作等方式最终解决桓仁金山与金山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此外,华
电辽宁正在履行挂牌出售东电热电 55%股权的程序。根据桓仁金山出具的说明,
桓仁金山已减少电量上网销售,发电量主要用于满足桓仁金山自身用电,未来主
要从事热力的生产与销售。因此,本次交易相关方关于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有利
于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关联交易、同
业竞争和独立性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非以实现净资产转正
为主要目的


    1. 剥离标的公司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金山股份过去两年的亏损主要来自铁岭公司和阜新公司的亏损。根据金山股
份《2021 年年度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及天职国际出具的铁岭公司《审计
报告》和阜新公司《审计报告》,2021 年金山股份亏损 19.20 亿元,其中铁岭公
司亏损 12.84 亿元,阜新公司亏损 1.60 亿元(乘以 51%股权比例后);2022 年金
山股份亏损 20.18 亿元,其中铁岭公司亏损 11.17 亿元,阜新公司亏损 3.87 亿元(乘
以 51%股权比例后)。


    标的公司机组已使用年限较长,维护成本相对较高且部分机组预计将有可能
在未来几年内陆续关停。铁岭公司合计 6 台机组,1、2 号在 1993 年投产,3、4
号在 1994 年投产,5、6 号在 2008 年投产,设计使用寿命 30 年,有 4 台机组即将
达到使用寿命年限。1 号机组完成延寿申请,延寿 5 年。阜新公司#1、#4 机组目
前已处于停运状态,预计于 2025 年之前向政府申请完成两台机组关停。同时,阜
新公司正在研究采用供热泵替代#2、#3 的可行性,后续在寻找到替代热源后将继
续考虑申请关停#2、#3 号机组。




                                      15
    此外,阜新公司机组原有优势在于可以通过掺烧低价煤矸石降低成本,但由
于环保等相关政策影响,阜新公司附近煤矸石产量大幅下降,从其他较远区域购
买低价煤矸石需支付较高的运输成本。


    因此,标的公司短期内扭亏为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通过剥离标的公司,有
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上市公司整体层面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①上市公司 2023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向好


    根据上市公司初步测算,假设合并范围不包括标的公司,预计 2023 年上半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73 亿元,同比减亏 91.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0.82 亿元,同比减亏 89.34%。假设合并范围不包
括标的公司,上市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已接近盈利。因此,上市公司 2023 年上半
年经营情况向好。


    ②未来煤价存在下降空间


    一是煤炭供给稳定增长。根据国家发改委 2022 年发布的《2023 年电煤中长期
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2023 年全国在产煤炭生产企业均纳入保供范围。根据
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 年 1 月至 5 月,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原煤产量 19.1 亿吨,同
比增长 4.8%。根据光大证券研究报告,在能源保供大背景下,全国煤炭产能 2021
年新增 4.25 亿吨,2022 年新增 3.01 亿吨,预计 2023 年新增 2.4 亿吨,同比增长
约 5%;预计 2022-2027 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 2.1%。中国煤炭运销协会预计,相关
部门和产煤省区将继续推进煤炭增产保供工作,煤炭优质产能将继续释放,预计
我国煤炭生产将保持增长态势。




                                     16
     二是煤炭需求偏弱。根据中国煤炭报报道,2002 年到 2007 年,我国煤炭消费
年均增速为 13.5%;2008 年至 2013 年,我国煤炭消费年均增速下降至 3.7%;2014
年至 2022 年,我国煤炭消费年均增速进一步下降至 2.9%。


     三是进口煤将助力国内煤价下行。根据东方证券研究报告,2023 年 1-5 月,
我国煤炭进口总量达 1.82 亿吨,同比增长 89.6%。进口煤经济性企稳回升,对国
内动力煤价格也形成一定下行压力,尤其是对进口煤需求相对更高的沿海地区。


     四是国家政策引导煤价回归合理区间。根据 Wind 数据,2021 年初以来煤价
持续高位,以秦皇岛港 5,500 大卡煤炭价格为例,2021 年初为 805 元/吨左右,2021
年 10 月上涨到 942 元/吨左右;2022 年,俄乌冲突加速能源危机,煤价高位震荡,
2022 年煤价在 1,250 元/吨左右高位震荡,其中 2022 年 3 月达到最高点 1,664 元/
吨。


     为调控煤炭价格,2022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
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提出了煤炭价格的合理区间,具体如下表所示:


           地区          秦皇岛      山东         陕西      蒙东      蒙西

热值(大卡)                5,500         5,500     5,500     5,500     3,500

价格合理区间(元/吨)     570-770    370-570      320-520   260-460   200-300

注:上述价格不含运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煤炭价格超出合理
区间时,将充分运用《价格法》等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五是煤炭价格已进入下行趋势。根据 Wind 数据,自 2022 年 11 月以来,国内
煤炭价格全线下跌。秦皇岛港 5,500 大卡动力末煤平仓价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
11 月初下跌 44.74%,较 2022 年 3 月煤价最高点下跌 50.12%。尽管近期煤炭价格
有所下滑,但仍处于历史相对高位,根据华泰证券预测,2023 年北方五港 5,500



                                     17
大卡动力末煤价格中枢有望下降至 950 元/吨,较 2022 年价格中枢 1,250 元/吨下降
约 24%。


    综上,未来煤价相比于目前市场价格存在一定下降空间,有利于金山股份降
低燃料成本。


    ③未来电价、热价存在上调空间


    根据国家发改委 2021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
革的通知》,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上涨幅度不受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上涨幅
度也不受限制。该通知发布后,诸多地区开始上调高耗能企业电价。例如,自 2022
年起,浙江省对 634 家高耗能企业电价加价 0.172 元/度;吉林省由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的高耗能企业用户购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执行;上海市暂
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
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此外,辽宁省在 2022
年进行了多次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及政策配套完善,
辽宁省电力现货交易规模将不断扩张,有利于电价上涨。因此,未来金山股份上
网电价可能存在一定上调空间。


    近期,五大央企发电集团以及华润电力联合起草《关于反映供热经营情况及
相关建议的函》,呼吁热价调整,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在沈阳市召开供
热成本疏导机制座谈会,沈阳市已完成供热成本监审工作,后续将就热价调整举
行听证会,并逐步推进热价调整政策落地实施。


    ④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将会降低


    截至 2023 年一季度末,金山股份短期借款账面余额 46.23 亿元,长期借款账
面余额 27.68 亿元。通过本次交易,金山股份将获得交易对价及标的公司偿还的债
务,合计收回资金三十余亿元。金山股份利用本次交易获得的资金偿还有息负债
约 36 亿元,对应每年节省财务费用约 1.5 亿元。



                                     18
    综上,未来煤价存在一定下降空间,电价、热价存在一定上调空间,金山股
份计划利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清偿有息负债、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上市公司火电资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①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一是历史亏损较小,2023 年上半年已实现盈利。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白音华公司)2021-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为-16,925.09 万元和-4,371.74 万元,
亏损金额相对较小。根据金山股份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数据,白音华公司 2023 年上
半年净利润为 741.92 万元,实现扭亏为盈。


    二是具备坑口优势,未来煤炭成本价格可能持续低于盈亏平衡点煤价。白音
华公司为坑口电厂,煤炭供给全部来自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无运费。2023
年上半年,白音华公司煤炭平均采购成本为 536.64 元/吨(不同热值的煤炭统一换
算为 5,500 大卡计算价格,2023 年初平均采购成本为 585.69 元/吨,2023 年 6 月的
平均采购成本为 520.47 元/吨),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煤炭成本价格为 555 元/吨(包
括运费),煤炭采购成本已经低于盈亏平衡点煤价。未来受煤炭产能和进口煤量
增加、煤炭需求缓和、国家政策引导煤炭价格向合理区间回归等因素影响,整体
煤炭市场价格可能呈下行趋势。白音华公司凭借坑口优势,煤炭采购成本将可能
进一步降低,持续经营能力可能进一步提升。


    三是未来电价、热价可能提升。根据国家发改委 2021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上涨幅度
不受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上涨幅度也不受限制。该通知发布后,诸多地区陆续落
实高耗能企业电价,有利于电价进一步提升。




                                     19
    四是部分能效提升工程完工有助于未来能效提升与降低单位成本。2023 年 4
月,白音华公司 1 号机组能效提升工程完工,供电煤耗降低约 18 克/千瓦时,降幅
约 5.19%。


    ②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一是具备港口优势,2023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改善。根据上市公司初步测算,
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公司)2023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10,166.59 万元,同比减少亏损 4,158.23 万元,减亏幅度达 29.03%。2023 年上半
年,丹东热电公司煤炭平均采购成本为 1,049.73 元/吨(不同热值的煤炭统一换算
为 5,500 大卡计算价格,2023 年初平均采购成本为 1,196.64 元/吨,2023 年 6 月的
平均采购成本为 886.29 元/吨),上网电价为 583.62 元/兆瓦时(含税),售热价
为 69.89 元/吉焦(含税)。


    二是未来煤炭成本价格可能低于盈亏平衡点煤价。丹东热电公司毗邻丹东港,
海运便利,可利用港口优势及时锁定有价格优势的进口煤源、国内市场煤和长协
煤。进口煤方面,澳大利亚是我国主要煤炭进口国之一,2021 年 5 月,国家发改
委声明“无限期暂停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澳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牵头的中澳战略
经济对话机制下一切活动”,中国进口澳大利亚煤炭量开始大幅减少。2023 年,
中澳关系缓和,进口澳大利亚煤炭通关逐渐顺畅,进口量上升。整体而言,澳大
利亚等进口煤炭价格相比我国煤炭存在一定价格优势。根据 Wind 数据,2023 年 6
月末,进口动力煤(指数名称“CCI 进口 3800”)换算为 5,500 大卡的价格为 720
元/吨,较秦皇岛 5,500 大卡动力煤价格低 13.25%。随着中澳关系改善,丹东热电
公司可凭借港口优势,进口低价煤炭,降低燃料成本。市场煤方面,2023 年丹东
热电公司主动走出去,利用港口低运费的优势,对接新增和释放产能的煤矿。长
协煤方面,2023 年丹东热电公司已落实中国华电内部长协煤 30 万吨,其他长协煤
40 万吨,实现长协煤占比 56%,而 2021 年、2022 年长协煤占比分别仅为 0%和 20%;
后续年度丹东热电公司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争取内外部长协煤,增加长协煤保障
比例。根据国家发改委 2022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




                                     20
通知》,距离丹东较近的山东地区 5,500 热值的煤价合理区间为 370-570 元/吨。在
上网电价等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丹东公司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煤炭成本价格为
682 元/吨(包括运费约 75 元,不同热值的煤炭统一换算为 5,500 大卡计算价格)。
随着煤炭价格向国家引导的合理区间回归,丹东热电公司未来煤炭成本价格可能
低于盈亏平衡点煤价,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未来电价、热价可能提升。如前所述,辽宁省上网电价存在提高空间。
此外,丹东市热价调整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热价调整工作主要针对居民热价,丹
东热电公司所发热量全部为居民供热,因此热价调整将为丹东热电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带来较大有利影响。


       ③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分公司


    一是 2023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改善。根据上市公司初步测算,沈阳金山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热电分公司)2023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1,082.41 万元,同比减少亏损 4,262.34 万元,减亏幅度达 79.75%。2023 年上半年,
沈阳热电分公司煤炭平均采购成本为 856.14 元/吨(不同热值的煤炭统一换算为
5,500 大卡计算价格,2023 年初平均采购成本为 872.90 元/吨,2023 年 6 月的平均
采购成本为 855.45 元/吨),上网电价为 499.25 元/兆瓦时,售热价为 63.93 元/吉
焦。


    二是预计未来煤炭成本价格可能低于盈亏平衡点煤价。根据国家发改委 2022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距离沈阳较近的蒙
东地区 5,500 热值的煤价合理区间为 260-460 元/吨。在上网电价等因素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沈阳热电分公司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煤炭成本价格为 710 元/吨(包括运费
约 212 元,不同热值的煤炭统一换算为 5,500 大卡计算价格)。随着煤炭价格向国
家引导的合理区间回归,沈阳热电分公司未来煤炭成本价格可能低于盈亏平衡点
煤价,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21
    三是未来电价、热价可能提升。如前所述,辽宁省上网电价存在提高空间。
此外,沈阳市已完成供热成本监审工作,2022 年供热成本监审结果高于当前执行
供暖价格,2023 年内热价有望提高。


    (3)上市公司清洁能源资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①上市公司清洁能源资产盈利稳中向好


    根据金山股份《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一季度报告》
并经金山股份确认,金山股份下属辽宁彰武金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康
平金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康平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彰武华电新能源发
电有限公司、阜新华电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华电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内蒙古金源公司)等清洁能源资产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上半年分别
实现净利润 1.73 亿元、2.10 亿元和 1.40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90.40%、21.39%和
5.10%;2021 年至 2023 年上半年发电量分别为 956,012.90 兆瓦时、1,171,864.20
兆瓦时和 746,179.01 兆瓦时,分别同比增长 166.14%、22.58%和 26.89%。清洁能
源发电业务的主要成本来自于固定资产折旧,不受煤炭等价格波动影响,因此盈
利能力较为稳定,预计将为上市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利润。


    ②发电量限制的放宽有利于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2023 年以前,内蒙古金源公司发电量存在限制政策。目前,相关限制逐渐放
宽,2023 年上半年,内蒙古金源公司发电量同比增加约 5 万兆千瓦,利润总额同
比提升 1,800 万元。未来相关限制将可能进一步放宽,金山股份清洁能源资产持续
经营能力将可能进一步增强。


    二、补充披露在前期同业竞争事项多年解决未果的情形下,本次交易新增同
业竞争能按期解决的措施和依据


    (一)中国华电严格履行了前次同业竞争承诺,正在解决前期同业竞争事项




                                    22
    中国华电正在解决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具体参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解决前期同业竞争的措施尚在履行过程中、本次交
易将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之相关内容。


    (二)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能够按期解决


    为解决因本次交易新增的同业竞争,中国华电提出了委托金山股份对标的公
司进行运营管理以及在 5 年内对外出售标的公司、关停相关机组和资本运作等解
决方案。本次新增同业竞争能够按期解决,具体原因如下:


    1. 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改善后,挂牌出售具有可行性


    目前标的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资不抵债且存在大量关联方借款尚未偿还,如
若挂牌出售,可能难以征得收购方。随着关联方欠款等问题的解决,华电辽宁计
划选择合适时机挂牌出售。


    2. 部分机组具备关停可行性


    铁岭公司合计 6 台机组,1、2 号在 1993 年投产,3、4 号在 1994 年投产,5、
6 号在 2008 年投产,设计使用寿命 30 年,有 4 台机组即将达到使用寿命年限。1
号机组完成延寿申请,延寿 5 年。


    阜新公司#1、#4 机组目前已处于停运状态,预计于 2025 年之前向政府申请完
成两台机组关停,#2、#3 号机组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适时予以关停。同时,阜新
公司正在研究采用供热泵替代#2、#3 的可行性,后续在寻找到替代热源后将继续
考虑申请关停#2、#3 号机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强省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围绕推进松辽清洁能源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辽西北等地
区发展陆上风光基地,打造阜新、朝阳清洁能源基地,打造铁岭源网荷储基地。




                                    23
后续随着“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推进,电力供需紧张的情况缓解后,铁岭公司
和阜新热电的机组具备关停可行性。


    3. 中国华电资本运作经验丰富


    中国华电作为我国五大电力央企集团之一,下属企业除金山股份外,还有华
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上市)、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上
市)、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上市)、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上市)、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上市)等多家上市公司,在过
去二十余年间经历过多次 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拥有较为丰富
的资本运作经验。此外,中国华电还建立了系统较为完善的中介机构库,与市场
上多家头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均有着良好
的合作关系,因此中国华电有能力在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借助行业内头部中介机
构的专业能力,更好的保障后续资本运作计划的顺利进行。


    总之,本次交易对前期同业竞争和新增同业竞争均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于前期同业竞争,中国华电提出了委托金山股份对桓仁金山进行管理以及未来
对外出售桓仁金山、关停相关机组和资本运作等解决方案,桓仁金山已减少上网
电量且未来主要从事热力的生产与销售,东电热电 55%股权正在履行挂牌出售程
序。关于新增同业竞争,中国华电提出了委托金山股份对标的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以及未来对外出售标的公司、关停相关机组和资本运作等解决方案。


    综上,本所认为:


    1. 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是本次交易的主要考虑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并非以实现净资产转正为主要目的;




                                   24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已为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问题
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中国华电已对上述方案进行了承诺,相关方案均在正常
履行过程中,本次交易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安排切实可行。


    3.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十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之“二、同业竞争的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中对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能按期
解决的措施和依据进行了补充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