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 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 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对变更公司全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符合公司发展现状及战略规 划,系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变更后的公司全称与公司主营 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全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 者的情形。变更公司全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根本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变更公司 全称,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广宁 赵清野 刘晓晶 齐 宁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