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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6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同沈券字(2023)第 1115 号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畅畅律师、侯迪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及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 10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
数量 883,115,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655%。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情况,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5,89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合计代表
股份 889,005,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654%。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对列
入会议通知的四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四项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四项议案为:
    (一)《关于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供热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没有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