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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动力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7-04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

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就《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并同步对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三、就《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并同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

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

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相关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

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就《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并同步对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进行修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就《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
生,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分别于 2022 年 8 月、2023 年 2 月签订了《北京
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各方对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重新签署《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前述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就《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对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编制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前述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桥龙                   许国艺                    李志华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