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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瑞:国电南瑞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26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工作

质量,规范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

职责是对公司科技创新重大事项开展研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影响公司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完善公司科技创新相关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三)对重点技术布局、重大专项研究、重点标准布局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一条 科技信息部为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应委员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委员会

会议材料;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向委员会反馈相关工作及所提建议落实情况,

配合开展委员会所需的调研、培训、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并列席委员会会

议。证券管理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会所有委员在出席董事会时,均享有充分表述意见的权利;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

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现场

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外部咨询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