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2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 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陆 路 378 号公司 B1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 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份 779,32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191%。 对于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周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3 法律意见书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1 比例(%)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19,828 99.9871 66,050 0.0085 34,522 0.0044 2.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19,828 99.9871 66,050 0.0085 34,522 0.0044 3. 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19,828 99.9871 66,050 0.0085 34,522 0.0044 4.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所有表决结果中票数统计的单位均为股。 2 表决情况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4 法律意见书 779,219,828 99.9871 66,050 0.0085 34,522 0.0044 5.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7,208,279 99.7290 2,112,121 0.2710 0 0.0000 6.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54,350 99.9915 66,050 0.0085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7,540,434 99.7607 66,050 0.2393 0 0.0000 7.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7,540,434 99.7607 66,050 0.2393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7,540,434 99.7607 66,050 0.2393 0 0.0000 5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 公司、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751,713,916 股,回避表决。 8. 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6,481,101 95.9235 1,125,383 4.0765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6,481,101 95.9235 1,125,383 4.0765 0 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 公司、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751,713,916 股,回避表决。 9.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54,350 99.9915 66,050 0.0085 0 0.0000 10. 关于继续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54,350 99.9915 66,050 0.0085 0 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7,540,434 99.7607 66,050 0.2393 0 0.0000 11.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19,828 99.9871 66,050 0.0085 34,522 0.00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7,505,912 99.6357 66,050 0.2393 34,522 0.1250 1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79,254,350 99.9915 66,050 0.0085 0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