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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元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 22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之 调 整 回 购 价 格 及 回 购 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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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元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三元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
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20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与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
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蒋林树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公告,公司对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
异议。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
予的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
见。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66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01 元/股。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监事会对本次调
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回
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章“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
除本计划相关条款有特别明确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根据《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18,450,426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47,603.41 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

    (二)本次调整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已完成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01 元/股调整
为 3.002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64 元/股调整为 2.632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明等离职手续文件,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与公
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涉
及的 37 名激励对象(均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及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3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94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13%,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
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39 名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45,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
划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8,948,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
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
价格为 3.002 元/股(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确定);因北京首农
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涉及的 37 名激励对象(均为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回购注销价格为调整后
的 2.63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四)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公司说明,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
格及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
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手续,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
的减资手续并根据回购注销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