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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三元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7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选任,
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称“提名委员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
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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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理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通过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公司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公司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公司董事和聘任新的公司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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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拟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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