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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贵研铂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3-05-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
年4月11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4月13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9:30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
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3,905,5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1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0,045,204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4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60,37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2%;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649,256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
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3 年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开展贵金属经营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
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套期保值策略的议案》《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22 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共十二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