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 A 座 38 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西区 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17 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 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天津百利特 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7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 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606,910,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957%。其中,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 5,771,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9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38,8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47%。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8、2021 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方案; 9、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0、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题为非表决事项。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4、5、6、7、 8、9、10、11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6,91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6,91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06,91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0%;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4、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06,91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7,303,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606,903,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998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1 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7,296,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9%;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06,91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7,303,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7、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05,807,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8183%; 反对 1,102,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1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6,200,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95.9614%;反对 1,102,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03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8、2021 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方案 同意 606,891,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9968%; 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3 2%;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7,284,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307%;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9、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同意 606,903,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998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1 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7,296,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9%;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0、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同意 606,91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7,303,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606,91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7,303,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世明 经办律师:黄冀蒙、王西巧仙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