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会计师及解聘财务总监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董事会审议聘任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解聘财务总监有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变更系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任期 及轮岗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人员的聘任及解聘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认为其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规 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解聘财务总 监及副总经理的有关决议。 独立董事:仲明振、张玉利、郝颖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