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百利特精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董事会 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刘佳莹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 现其存在《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 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 刘佳莹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综合情况,认为其具备 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资质和能力。同意聘任刘佳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独立董事:仲明振、张玉利、郝颖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