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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欣资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2023年7月修订)2023-07-27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
                          (2023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等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定第二条之行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
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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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日常监督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占用。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
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必须

按公司设定的权限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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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
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及时将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上报合规审计部。
   合规审计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
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
审计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
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
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时,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
准。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时,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
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
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
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
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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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票。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
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定,占用公
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的,
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较大的,董

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
资金占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小组成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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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制度给予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避免和杜绝
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公司
采取以董事会办公室、合规审计部定期检查和计划财务部每月自查相结合的方式。重
点关注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和担保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八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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