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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国际: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风险处置预案2023-08-31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
控股的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
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障资金流
动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
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管理
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
风险。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
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
情况,并从中国中化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
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
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
财务风险,出具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务公司存款的
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
司存款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联交
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经营业务监管指标持续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电脑系
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四)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
过3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
工作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
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
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
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
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
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本公司领
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可共同
起草文件,向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请示。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
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
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
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
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
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