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方大特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8-25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防范和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
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
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
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
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
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
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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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
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
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
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
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四)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
(五)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
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办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对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根据市
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调整建议。
第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
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负责套期保值的操作、用款申请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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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经批准的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
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与业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
换,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基础数据;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审监法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
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套期
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范围内,由公
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
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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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期
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投资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审监法务部及董事办
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领导小组提供原材料、
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
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领导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
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立,并由审监法务部负责监督。相关人员若因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
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
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监法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
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
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
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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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公司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召集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
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
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
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管理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
统计核算台账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
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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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四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
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
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
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
行的资金拨付、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
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
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监法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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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
权归公司董事会。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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