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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牡丹:黑牡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8-24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黑牡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指定网站(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
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
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
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需要向公司申请提供人力、财力支持,该
等申请由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
系活动。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其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
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报
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根据上交所的规定确定档案的内容分类、利
用公布、保管期限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
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