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9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60052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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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
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职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外部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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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
任职资格,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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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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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如采用现场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会议,则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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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需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有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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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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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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