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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9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60052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职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兼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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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

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其主要

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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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企业管理处、企业发展处、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做好

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

      (四)由总经理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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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如采用现场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会议,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

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有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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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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