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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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股东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众交通”或“征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
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众交通作
为征集人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
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
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征集投票权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暂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的其他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征集人及相关人员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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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交通现持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07216596U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为杨国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412.2864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 1515 号 12 楼,经营范围为企
业经营管理咨询、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省际包车客运)、相关的车
辆维修(限分公司经营)、洗车场、停车场、汽车旅馆业务(限分公司经营)、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限分公司经营);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具体项
目另行报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征集人持有交大昂立 112,184,187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14.48%,为公司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根据大众交通的公告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s://www.bse.c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
网站的公示信息,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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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具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众交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众交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补充公告》等文件(以下合称《征集
投票权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
根据《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本次征集投
票权以无偿自愿方式公开进行,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20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此外,《征集投票权公告》载明了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人的基本信息及
持股情况,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征集方案等事项,其附件《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载明
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的权限、股东的信息、授权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征
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
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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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征集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23 年 6 月 28 日,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对象授权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以下简称“授权
股东”)人数共 2 名,代表交大昂立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3,500 股,占交大昂立
股份总数的 0.003%。
2023 年 6 月 30 日,征集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已按照《征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征集表决意见,代表授权股东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行使了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具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
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和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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